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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》将于2010年2月1日施行
发表于:2009-12-28

12月17日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,将于2010年2月1日施行。
  《条例》是黑龙江省一部全面、系统规范农田水利发展的专门性行政法规,是在国家没有农田水利法的情况下,出台的一项创制性立法。《条例》共6章43条,对农田水利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。《条例》突出政府发展农田水利事业的责任,着力解决影响黑龙江省农田水利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,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关注水利、改善民生、提高农田水利对全省农业生产保障能力的高度重视,体现了“以水富民、以水兴业、造福龙江”的治水理念。
  制定并施行《条例》,将有利于黑龙江省农田水利事业走向法制化、规范化,加快农田水利发展、建立农田水利长效机制。《条例》的公布施行,对于全面规范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、管理和工程使用等活动,促进依法行政,为黑龙江省农田水利事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有着重要意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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